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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合诉镇平县人民政府、镇平县玉都街道办事处不服行政颁证一案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侯*合诉被告镇平县人民政府、镇平县玉都街道办事处不服行政颁证一案,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侯*合以和第三人程**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侯金合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侯金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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