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因与被上诉人河南**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2014)通民初字第5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2014)通民初字第56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800元,退还给上诉人王**。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