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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开心与河南**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因与被上诉人河南**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2014)通民初字第5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2014)通民初字第56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800元,退还给上诉人王**。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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