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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小金诈骗、范某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镇平县人民检察院以镇检公诉刑诉(2015)4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党小金犯诈骗罪、被告人范某某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5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镇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肖*、刘*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鲁*的委托代理人樊**,被告人党小金及其辩护人梁**,被告人范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镇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2月份以来,被告人党小金以投资做玉器生意为由,以高息为诱饵,将其镇平县石佛寺镇国际玉城25号楼一层113号房产的房产证抵押给鲁*,陆续从鲁处借款累计340万余元。2014年7月份,被告人党小金、仵某某(另案处理)以办税务登记为由将该房权证从鲁*处拿走。2014年11月1日,党小金、仵某某与鲁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以200万元的价格将该房产卖给鲁*以抵偿200万元的借款,并从范某某处购买了一件伪造的房权证交给鲁*。2014年11月13日,党小金、仵某某又与付某某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将该处房产以200万元的价格出卖给付某某,双方支付了房款并交付了房产证。

经查,2014年11月1日党小*与鲁*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后交付给鲁*的房权证系范某某伪造。

公诉机关指控上述事实,向法庭提供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银行转账账单、房屋买卖协议等书证。据此认为,被告人党小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范某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应当以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

被害人鲁*的委托代理人提出被告人党小金用虚假房权证诈骗金额是200万元;被告人范**伪造房权证,造成后果特别严重;二被告人应当共同退赔200万元。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党小金称自己不是诈骗,借鲁*的钱还剩160万元未还,借付某某的200万元是以房屋作抵押不是诈骗;认识到犯罪,希望法庭从轻处理。

被告人党小金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被告人主观上没有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目的,向被害人借款出具有借据;被告人客观上没有采取虚构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被告人因不能及时偿还被害人鲁*借款的情况下,依被害人的要求又写了一份房屋买卖协议,并将假房权证交给被害人鲁*,后未再向被害人鲁*借款,被告人累计向被害人鲁*借款240万元,已偿82万元,实欠158万元。综合以上,不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范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份以来,被告人党小金以投资做玉器生意为由,以高息为诱饵,将其镇平县石佛寺镇国际玉城25号楼一层113号房产的房产证抵押给鲁*,陆续从鲁处借款累计340万余元。2014年7月份,被告人党小金与其妻仵某某(另案处理)以办税务登记为由将该房权证从鲁*处拿走。2014年11月1日,党小金、仵某某与鲁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以200万元的价格将该房产卖给鲁*以抵偿200万元的借款,并从范某某处购买了一件伪造的房权证交给鲁*。2014年11月13日,党小金、仵某某又与付某某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将该处房产以200万元的价格出卖给付某某,双方支付了房款并交付了房产证。

经查,2014年11月1日党小*与鲁*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后交付给鲁*的房权证系范某某伪造。范某某获款300元(案发后已退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1)户籍证明,证实党小金出生于1990年4月15日,范某某出生于1969年2月21日,作案时二人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本院认为

(2)刑事判决书,证实党小金犯寻衅滋事罪于2012年5月30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3)房屋买卖协议复印件两份,分别证实2014年11月1日党小*、仵某某与鲁*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双方约定党小*所属国**房产以200万元卖给鲁*,交房时间为2014年11月1日,中间人为满某;2014年11月13日党小*、仵某某与付某某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双方约定党小*所属国**房产以200万元卖给付某某,交房时间为2014年11月13日,中间人为杨某某。

(4)党小金分别交给鲁*、付某某的房产证照片和镇平县房管局印模证据清单、印模样本,证实党小金交给鲁*的房产证系伪造。

(5)银行转账回执单复印件(一),证实付某某持有党小*妻子仵某某2014年11月13日收到转账150万元整,2014年11月14日党小*收到付某某款50万元。

银行转账回执单复印件(二),证实鲁*持有向党小金、党*转账回执单,自2013年12月4日起至2014年9月30日,鲁*账户向党小金账户转账共计184.25万元,通过曹某某(鲁*母亲)账户向党小金转账76万元,通过宋某某账户向党*转账60万元、仵某某农村信用社账户存款20万元。

(6)扣押物品清单,证实从鲁某处扣押党小金交付的假房产证1件,从范某某处扣押所有权人为乔**的假房产证1件。

2.证人证言

(1)证人满某证言:2014年11月1日党小*、仵某某夫妇将其位于镇平县石佛寺镇国际玉城的一处房屋卖给鲁*,有这回事。当时是党小*和鲁*都把事情说好了,协议书也签好了,他们双方让我们到场见证一下,让我在协议书上签了字算是中间人。签协议时,党小*和他老婆,还有鲁*都在场。房屋买卖协议签订后该房屋没有过户给鲁*,后来我听鲁*说她多次找党小*要求将房子过户给她,当时党小*一直推脱不给鲁*过户。

(2)证人杨某某证言:大概是2014年10月份的时候,有次和朋友们一起吃饭的时候党小*说他做生意要用钱,叫我们给他帮忙把他在镇平县石佛寺镇国际玉城的一套房子卖了。后来我把党小*想卖房子的事告诉了我的邻居付某某,当时付某某说想先看看党小*要卖的那套房子,看后再说买不买。这套房子在石佛寺国际玉城南边,是个三层,一楼是门面,当时房子是党小*和他妻子在那里住。付某某看过房子觉得这套房子也中,200万元的价格也不是太贵,就想买。党小*当时看付某某想买这套房子,就急的很,催着付某某签房屋买卖手续。那天下午,党小*、还有党小*的媳妇两个人就和付某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以200万元的价格把这套房子卖给付某某,我现在记不起来房屋买卖协议的内容了,但是协议的内容写的很细致,因为我是中间人所以我也在协议上签了名字。签完协议党小*就把他的这套房子的房权证交给了付某某。谁知道党小*收到付某某买房子的购房款后就今天推明天,明天推后天,就是推着不按签订的那个房屋买卖协议把房子过户给付某某。当时付某某向党小*要违约金,党小*通过银行给付某某转去了20万。

(3)证人付某某证言:2014年11月份我的一个叫杨某某的邻居说有个叫党小*人急着用钱想把他自己的一套位于石佛寺国际玉城的房子以200万元的价钱卖了,问我要不要。后来我就和杨某某去看党小*要卖的那套房子,这套房子在国际玉城25号楼,有门面房,门朝北,当时党小*和他媳妇仵某某在住着。我看房子的位置也怪好。党小*说的200万的价格也合适,所以我就同意买这套房子。我们双方就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这套房屋以200万的价格卖给我,签完协议党小*就把这套房子的房权证交给我了。这个房权证上登记的是党小*和他妻子仵某某共同所有。那200万元的购房款我是分两次给党小*的。当时我和党小*签完协议,随后按照协议要进行过户时,党小*总是推脱,后来我也找不到他人,因为他迟迟不给我过户,我说他违反协议了,我要去法院告他,按照我们双方签订协议,他必须赔偿我20%的违约金,就是赔我40万元,可是党小*只赔了我20万违约金。

(4)证人党某证言:2014年4月份左右,有天党小*给我打电话说别人要给他打60万元,可他没有建行的卡,要用一下我的建设银行卡,我就用手机短信把我的卡号发给他,后来我见到他就把我的建行卡和我身份证都给他了,他拿着我的身份证和银行卡把这笔钱取走了。

3.被害人陈述

被害人鲁*陈述:我是2013年12月份通过南阳一个叫张**的朋友认识的党小金,后来通过党小金又认识他老婆仵某某。党小金说他是在镇平县石佛寺镇做玉器生意的需要资金周转,问我有没有资金可以借给他用,利息按月息5分。当时党小金说他在石佛寺国际玉城有一套房子可以抵押给我,如果他钱还不上可以把这套房子抵给我,就算他把房子卖给我。我当时想着国际玉城在石佛寺的位置也不错,就算买套房子也可以用来投资,就同意了。当时党小金在国际玉城的那套房子的房权证没有办出来,他就把这套房子购房合同交给了我,接着我就先后通过银行打给党小金390万元人民币,每次打款党小金都给我搭的有借条。到2014年的春上党小金说那套房子要办正规的房权证就从我这里把购房合同要走了,到2014年5月份我向党小金要他的房权证,党小金就和仵某某一起到南阳把房权证交给了我。又过了一个月的时间党小金给我说他要办工商营业执照需要房权证原件,他就又到南阳从我那里把房权证拿走了。到2014年的10月份,党小金借我的钱一直还不上,我就给他打电话问他咋办,党小金说把他国际玉城的那套房子卖给我,我借给他的钱就算付房款了。我当时怕不保险就说找个中间人见证一下再签个协议,党小金也同意了。在2014年的11月1日我和党小金、仵某某夫妇在镇平签了一份购房协议,中间人满某当时也在场并在协议上签了字见证。当时约定的是购房款200万元,在我借给党小金的390万元中扣除。协议签完后我就一直催着党小金把房子的过户手续办一下,把房权证给我。到2014年的12月份我多次找党小金、仵某某,他们才把房权证交给了我,但是没有办过户手续,上面还是他们的名字。我一直催着他们办过户手续但他们还是一直推脱,没办法,我就在今天到镇**法院起诉党小金、仵某某,并申请民事保全这套房子,但是镇**法院的工作人员到镇**管局送达保全裁定书时发现党小金、仵某某已经把这套房子又卖给别人了,这套房子已经被镇平县石佛寺法庭保全查封过了,这我才知道党小金、仵某某在骗我。听法院的工作人员说党小金在2014年11月13日又把这套房子以200万元的价格卖给了一个叫付某某的人,给人家也签的有协议。党小金、仵某某给我签的房屋买卖协议上有一条还约定他们保证“所售房屋产权清晰,无纠纷,无抵押,无其他人主张权利,如恶意隐瞒,双倍返还房款。”我借给他390万,他还给我一百多万,现在还欠我225万。

4.被告人党小金供述:我从2013年开始因为做生意陆陆续续从鲁*那里借钱。第一回是2013年年底时我借鲁*100万,当时我就对她说把我石佛寺国际玉城的这套房子抵给她,钱还不了的话把房子给她。因为当时正式的房权证还没有办出来,我就把我的购房合同书交给了鲁*算抵押,这100万我用了一段时间又还给她了。到2014年的春上吧,我又借鲁*了几回钱,陆续又还她些,还给他封过些利息。到2014年下半年鲁*找我要钱,我算算还欠她160多万,我没有钱还她,就说把国际玉城的这套房子抵给她,还给她签了房屋买卖协议。协议签完后,鲁*问我要房权证,我当时给她了一份我做的假房权证。真的房权证是2014年6月份我到南阳鲁*那里把购房合同书要回,又到镇**管局办的真的房权证,房权证办出来后我又把它交给鲁*作为抵押。后来到2014年秋天因为我要办税务登记证就又去南阳鲁*那里把真的房权证要了回来,税务登记证办好后我没有把房权证再交给鲁*就放在家中。到2014年的11月份因为急需要用钱,我又通过别人介绍从付某某那里借200万元,我给付某某签了一个借款合同和一个房屋买卖协议,如果钱还不上他,就把房子卖给付某某抵我借他的这200万,然后我就把真的房权证交给了付某某。

在我把真的房权证交给付某某之前,我想着房子之前已经答应抵卖给鲁*了,鲁*也在要房权证,就这一个真的房权证给付某某后就没法给鲁*交待了,就打算再做个一模一样的假房权证随后交给鲁*。以前玩的时候忘记是听谁说的镇平县政府斜对面的一个文印室拿一个真的房产证,他们就能做一个和真的一模一样的假房产证。为了能给鲁*一个房产证,我就拿上我的真房产证找到那个文印室。我到那个文印室时我给他们说我想做一个房产证,我忘记是哪个人说的能做,还说做一个要四百块钱,叫我给他们提供一个真的房产证,过个两三天到这个文印室去取这个假证。当时我就把400块钱和真的房产证交给他们了。过了两三天我就又到这家文印室把让他们做的假房产证拿回去了,后来我就把我真的房产证交给了付某某,把那个假的交给了鲁*。

鲁*开始给我钱是从2013年10月份一直到2014年11月份左右,2014年11月份我分三次还给鲁*82万的本金。鲁*给我钱的次数具体我也忘了,总的钱数大概是240万,大多都是鲁*直接把钱转到我的工商银行卡上。我记得有一次我让鲁*给我转100万,按月5分的息扣除当月利息,他给我转了95万,这钱她那天直接转我工行卡上35万,又往我哥党某建行卡上转了60万,这60万后来我哥给我了。还有就是我记得有一次鲁*给我转了33万,其中往我工行卡上转了13万,往我老婆仵某某农村信用社卡上转了20万,这都是我用了。

(2)被告人范某某供述:一般顾客要求做的假房产证和他自己真房产证一模一样的情况下,我就需要客户提供真的房产证,我把证件扫描拍照后通过手机发彩信或QQ发给那些做假证的人,同时我还要通过我店里的电脑把房产证上的内容作成一个样板发给那些做假证的,再通过电话联系一下,告诉他们顾客需求,然后那边做假证的就按照要求做好后再发给我。一个假房产证我收顾客400块钱,砍价的话,最低收300块钱,我一般给人家200元,剩下的我自己挣了。我做过一个假房产证,房屋所有权人写着仵某某的名字,这是石佛寺街一个熟人介绍来的。

5.鉴定意见,证实经鉴定,党小金交给鲁*的房产证上发证机关印章与实际发证机关的印章不是同一枚印章盖印。

6.抓获经过、发破案报告,证实被告人党小金于2015年4月10日被镇平县公安局抓获归案;被告人范某某于2015年4月16日被镇平县公安局拘传到案。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已形成一条完整的证据链条,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党小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事实真相,骗取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范某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已构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害人鲁*的委托代理人提出被告人党小金诈骗犯罪所得200万元的意见,与党小金与鲁*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约定的数额相符,本院予以采纳;提出二被告人应共同赔偿之意见,因被告人党小金利用伪造的房权证而达到其欺骗被害人的目的,仅是一种手段,被告人范某某在诈骗犯罪中与党小金并无犯意联络和获取利益,故不构成共同犯罪,被告人范某某只对自己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的行为负刑事责任,代理人的该项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党小金辩护人提出的意见,经查,被告人党小金从鲁*处借款并以房权证作抵押,后借故将房权证要回,又与鲁*签订一份售房协议价款200万元,并用假房权证作抵押,其主观隐瞒事实真相,客观上将房屋卖与付某某,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故其认为被告人党小金不构成诈骗罪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范某某认罪态度较好,且已退出赃款,具有悔罪表现,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三十八条第一、二、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党小金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上缴国库。)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10日起至2027年4月9日止。)

二、责令被告人党小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退赔被害人鲁*人民币200万元。

三、被告人范某某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管制一年,没收违法所得300元。

四、禁止被告人范某某在管制期间内不得从事文印职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阳**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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