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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拢?男危险驾驶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通许县人民检察院以汴通检未检刑诉(2013)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路肝O占菔蛔铮?于2013年1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通许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涂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录捌浞ǘù?理人徐**、辩护人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8月29日15时许,被告人徐*?戮坪笪拗ぜ菔晃藓排颇ν谐担?沿通朱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通许县朱砂镇北转盘时,与前方同向行驶的四轮车相撞,徐*?率苌耍?经检测,徐*?碌木猜鲅?液中乙醇含量为114.35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查明

另查明,被告人徐*?路缸锸蔽绰?十八周岁,属未成年犯罪。

上述事实,被告人徐*?略诳?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徐*?碌墓┦觯?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书证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略诘缆飞衔拗ぷ砭*菔换?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徐*?孪党醴福?认罪态度较好,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辩护人关于被告人犯罪时属未成年人,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应当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信。根据被告人徐*?碌姆缸锴榻诤突谧锉硐郑?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一、三款,第七十三条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徐*?路肝O占菔蛔铮?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的第二日起五日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裁判日期

二○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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