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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福**任公司与中国太平洋**河中心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份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西安福**任公司(以下简称西**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封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分公司)、中国太平洋**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份一案,人保财**分公司于2013年1月21日向郾**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西**公司赔偿其2450000元(审理过程中变更为3008380.5元),太平**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责任。郾**民法院于2014年4月29日作出(2013)郾民初字第00173号民事判决,西**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7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西**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晁瑜玮,被上诉人人保财**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尹*,被上诉人太平**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贾**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郾城区人民法院(2013)郾民初字第0017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郾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30790元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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