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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付白*与被上诉人河**公司永城分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付白*与被上诉人河**公司永城分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河南省嘉**司永城分公司于2015年4月10日起诉至永**民法院,请求确认原、被告之间的联合建房协议无效。永**民法院于2016年2月1日作出(2015)永*初字第1675号民事判决。付白*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6年3月28日受理后,上诉人付白*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付**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付**撤回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按原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付**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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