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宜宾**有限公司因与被告博爱县凯华副食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公告向被告博爱县凯华副食部送达了开庭传票及有关诉讼文书。本院根据原告宜宾**有限公司提供的地址确认书,向其送达了开庭传票,但其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宜宾**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宜宾**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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