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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终350号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刘**、万**、刘*与被上诉人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周*于2015年2月28日向河南省**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刘**、万**、刘*偿还借款530万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及财产保全费。原审法院经审理于2015年5月29日作出(2015)驻民二初字第16号民事判决。刘**、万**、刘*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8月7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25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刘**、万**、刘*及其共同委托代理人尹*、陈**,周*及其委托代理人周**、朱**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人民法院(2015)驻民二初字第1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刘**、万**、刘*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8900元,本院予以退回。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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