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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杨**与被告河南中储粮泌阳直属库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与被告河南中储粮泌阳直属库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杨**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撤回对被告河南中储粮泌阳直属库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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