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与被告河南中储粮泌阳直属库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杨**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撤回对被告河南中储粮泌阳直属库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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