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催缴,原告在规定期限内未缴纳诉讼费用。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费》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薛某某撤诉处理。
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薛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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