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曲**与赵**、赵**合伙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曲新生诉被告赵**、赵**合伙纠纷一案中,原告曲新生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愿,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曲新生撤回对被告赵**、赵**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曲新生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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