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曲新生诉被告赵**、赵**合伙纠纷一案中,原告曲新生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愿,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曲新生撤回对被告赵**、赵**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曲新生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二日
(2016)豫06民终651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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