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王**、王**、王**与被告李*乙,第三人王**继承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王**、王**、王**于2016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乙、第三人王**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王**、王**、王**撤回对被告李*乙、第三人王**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00元,减半收取550元,由原告李**、王**、王**、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