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王**等与李*乙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王**、王**、王**与被告李*乙,第三人王**继承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王**、王**、王**于2016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乙、第三人王**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王**、王**、王**撤回对被告李*乙、第三人王**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00元,减半收取550元,由原告李**、王**、王**、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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