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柳**诉被告李*、中国太平洋**乡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柳**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柳**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820元,减半收取为91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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