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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与李*、中国太平洋**乡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柳**诉被告李*、中国太平洋**乡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柳**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柳**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820元,减半收取为91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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