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商丘市**有限公司诉被告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3日立案受理后,由审判员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商丘市**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孟**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商丘市**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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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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