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2016)豫1403民初1601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商**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朱联合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住所地双方达成谅解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商**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商**务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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