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商**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朱联合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住所地双方达成谅解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商**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商**务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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