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因与被上诉人张**、原审被告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魏都区人民法院(2015)魏*一初字第6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张**又于2016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且没有向本院交纳上诉费。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张**撤回上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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