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商丘市**有限公司与被告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商丘市**有限公司与被告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商丘市**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商丘市**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商丘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商丘市**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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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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