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商丘市**有限公司诉被告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商丘市**有限公司诉被告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3日立案受理后,由审判员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商丘市**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杨**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商丘市**有限公司承担。

(此页无正文)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