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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叶*南与被告河南英**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叶*南与被告河南英**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叶*南及其委托代理人田**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河南英**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叶*南诉称:2000年,原告与潭头镇古城村委商定承包河边荒滩,建设鱼塘,进行旅游开发,村委会为原告划定了承包范围。原告在荒滩上建造了鱼塘,并建造了经营用房、看护房、灶房机房仓库等设施。2011年2月,古城村委在未通知原告的情况下,将原告承包的荒滩转包给被告。被告在未就赔偿问题与原告沟通和协商的情况下,开工建设“马尔代夫水上乐园”项目,并将原告鱼塘回填,给原告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事情发生后,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双方于2014年6月12日签订《关于对叶*南鱼塘的赔偿协议》,约定被告一次性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70000.00元。但协议签订后,被告至今没有向原告支付赔偿款。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鱼塘赔偿款70000.00元;本案一切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告叶**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法庭提交了协议1份。证明双方就赔偿事项达成协议,被告应于2014年8月底一次性赔偿原告鱼塘及附属设施70000.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河南英**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2年,原告与潭头镇古城村委商定承包河边荒滩,建设鱼塘。2010年7月24日,原告所建鱼塘被洪水部分冲毁。2011年被告河南英**有限公司以“水上乐园开发项目”为由侵占原告所承包滩地及部分鱼塘。2014年6月12日,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赔偿协议。后因被告拖延不予履行协议,双方再次协商,原告承诺于2014年8月底一次性付清赔偿款。到期后被告仍未按约定履行协议,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被告依约支付原告鱼塘赔偿款70000.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原告叶*南与被告河南英**有限公司因鱼塘侵占产生纠纷。经协商,原被告双方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于2014年6月12日签订了《关于对叶*南鱼塘的赔偿协议》,被告河南英**有限公司承诺于2014年8月31日前一次性赔偿原告鱼塘损失70000.00元。协议到期后,被告迟延履行,应承担继续履行的义务,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70000.00元鱼塘赔偿款的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河南英**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向原告叶予南支付鱼塘赔偿款700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550.00元,由被告河南**有限公司负担(暂由原告垫付,待执行中一并返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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