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联合**川县分公司与被告马红旗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联合**川县分公司于2015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联合**川县分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联合**川县分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5.00元,由原告中国联**川县分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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