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联合**川县分公司与被告常怀宝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联合**川县分公司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联合**川县分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联合**川县分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中国联**川县分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上诉人郑州市二七区佳乐百货商行因与被上诉人王**相邻关系纠纷二审判决书
史**与郑州毛**限公司、河南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5终1928广兴置业上诉陈国现判决书
上诉人刘**因与被上诉人方**借款合同纠纷二审判决书
原告中国联合**川县分公司与被告常珊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中国联合**川县分公司与被告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贾**与被告赵**、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中国联合**川县分公司与被告冯**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中国联合**川县分公司与被告范*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中国联合**川县分公司与被告马红旗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