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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盼诉被告王**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盼及其委托代理人弯亚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经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8年经人介绍相识,2009年6月4日结婚,由于婚前相互了解不够,婚后发现被告性情暴躁,个性强,性格非常强势,动不动就打原告。两个孩子出生后,被告的性情丝毫没有改变,处处找事,双方经常吵架,婚姻实在维持不下去了,现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女儿王**归原告抚养,儿子王**归被告抚养,双方互不负担抚养费,财产依法分割。

被告辩称

被告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9年6月4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不和,被告经常打骂原告,两个子女出生后,原告因生气回娘家居住,双方长期分居生活。双方婚后生育两个子女,女儿王**,2010年2月2日出生,现随原告生活,儿子王**,2011年8月19日出生,现随被告生活。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相识并登记结婚确立夫妻关系后,本应在共同生活中相互理解,相互关心,共同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但双方感情不和,经常生气,并长期分居生活,至今未能和好,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经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没有和好的意愿,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求本院应予支持;两个子女以原被告各抚养一个为宜;原告要求分割财产,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在本案中暂不予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原告张**与被告王**的婚姻关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解除。

二、原被告婚*女儿王**随原告生活,儿子王**随被告生活,双方互不支付子女抚养费。

三、驳回原告张**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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