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某某诉被告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程某某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景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程某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程某某撤回对被告景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程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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