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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等诉王**不当得利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再审人李**、季中林与被申请人王**、原审第三人王*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汴民终字第5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于2015年11月9日作出(2015)汴民申字第131号民事裁定,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李**、季中林及其委托代理人弯亚飞,王**、原审第三人王*永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李**、季**申请再审称,1、双方2014年10月29日签订的协议,并未实际履行,该协议无效;2、申请人领走的公安局支付的110万是正当的,不存在不当得利;3、(2012)开民初字第1544号确定的50万元转让款,是申请人应得的,是王**同意支付的,不存在不当得利。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王**、原审第三人王**辩称,2014年10月29日签订的协议,已实际履行,申请人的申请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申请人取得的不当得利应当依法返还。

本院认为

本院再审认为:原一、二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本院(2015)汴民终字第543号民事判决和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2014)开民初字第48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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