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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联合**宝市分公司与人刘**、河南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国联合**宝市分公司与被上诉人刘**、河南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灵宝市人民法院(2015)灵民一初字第1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联合**宝市分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及原审起诉,原审被告刘**、河南省**有限公司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中国联合**宝市分公司申请撤回上诉及原审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准许上诉人中国联合**宝市分公司撤回上诉。

二、撤销灵宝市人民法院(2015)灵民一初字第168号民事判决;

三、准许原审原告中国联合**宝市分公司撤回原审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30元,减半收取15元,由原审原告中国联合**宝市分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中国联合**宝市分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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