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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薛*与被上诉人韩**医疗损害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薛*因医疗损害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2012)襄民初字第8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薛*及其委托代理人郑**、杜**,被上诉人韩**及其委托代理人闫昌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2012)襄民初字第87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70元予以退回。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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