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薛*因医疗损害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2012)襄民初字第8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薛*及其委托代理人郑**、杜**,被上诉人韩**及其委托代理人闫昌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2012)襄民初字第87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70元予以退回。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