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某诉被告王某某、冯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所提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袁某某撤回对被告王某某、冯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08元,减半收取554元,由原告袁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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