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河南**限公司诉被告许**限公司、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2日作出受理决定,在诉讼过程中,河南**限公司于2015年6月21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河南**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河南**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26元,本院减半收取713元,由河南**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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