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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郑州建**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郑州市**道办事处岗*村岗*村民小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郑州建**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郑州市**道办事处岗*村岗*村民小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4)金民二初字第73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郑州建**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张*,被上诉人郑州市**道办事处岗*村岗*村民小组委托代理人郭建设、王*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4)金民二初字第730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35680元,全额退回给上诉人郑州建**限公司。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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