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郑州市**道办事处岗杜村寺坡村民小组与被上诉人孙**租赁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2)金民二初字第5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郑州市**道办事处岗杜村寺坡村民小组于2015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郑州市**道办事处岗杜村寺坡村民小组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郑州市**道办事处岗杜村寺坡村民小组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郑州市**道办事处岗杜村寺坡村民小组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