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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诉梁*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甲与被告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冉**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甲及其委托代理人王**、被告梁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1年7月,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2012年2月份按农村习俗仓促举行结婚仪式。因为原告当时不到法定结婚年龄,所以直到××××年××月××日才进行正式结婚登记。××××年××月××日生育儿子王*乙,××××年××月××日生育女儿王*丙。由于婚前原告对被告了解不够,加之年幼,很草率与被告结婚。婚后不久,原告发现被告作风不好,多次通过短信、微信,甚至通过电话等方式与多名男子聊天,保持暧昧关系。原告多次劝说,被告从不悔改,依然我行我素。最后一次原告说被告,被告竟然恼羞成怒,回娘家了。原告及家长多次叫被告,被告拒不回家,并要求离婚。

综上,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法弥补,对已经名存实亡的婚姻关系,应当依法解除。由于被告行为不轨,被告抚养孩子,不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成长。为此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原告抚养儿子王**、女儿王**,抚养费自理,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原告提供的证据有:

1、结婚证一份,证明原被告系夫妻关系;

2、居民户口簿一份,证明双方生育子女的情况;

3、被告与多名异性的电话通讯记录,证明被告不尽夫妻互相忠诚义务,严重影响夫妻感情,致使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符合离婚的法定条件。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被告不同意离婚。2011年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2012年双方按农村习俗举行结婚仪式,在一起同居生活。因原告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年××月××日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儿子王*乙,××××年××月××日生育女儿王*丙。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好,不具备离婚的基础和理由。原告诉称被告作风不好,说法不实,原告这种说法只能说明原告心眼小,心理不健康。被告要求原告将心态放平,好好生活,共同将一双儿女抚养成人。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未提供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1年7月,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并确立恋爱关系。2012年2月,原、被告举行结婚仪式。××××年××月××日双方生育一子王*乙,××××年××月××日双方生育一女王*丙。××××年××月××日,原、被告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现原告以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则不同意离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二人确立恋爱关系,同居生活,婚姻基础较好。双方婚后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且生育一子一女。原告称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未提供证据证明,且被告称原、被告夫妻感情好,不同意离婚。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双方应相互珍惜,互谅互让,仍有和好可能。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王*甲要求与被告梁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并向河南省**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将上诉费交费票据交至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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