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焦作市**有限公司诉被告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焦作市**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焦作市**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焦作市**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李**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44元,由原告焦**理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一日
再审申请人史*因与被申请人万**排除妨碍纠纷民事裁定书
王**诉梁*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姚**与冉*甲寻衅滋事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中国人寿财**市中心支公司与被上诉人刘*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伊川县**民委员会与鲁*、原审被告鲁平现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河南**学院与河南茂**限公司再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郑州建**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郑州市**道办事处岗*村岗*村民小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卢**与郑州信**限公司租赁合同民事再审申请裁定书
卢**与郑州信**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郑州**限公司与河南方**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