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河南太**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马*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马*于2014年5月27日向邓**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河南太**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067598元。原审法院于2014年11月14日作出(2014)邓**初字第1158号民事判决。河南太**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2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太**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郭**,马*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邓州市人民法院(2014)邓**初字第115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邓州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河南太**有限公司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14400元,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