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秦相州诉被告牛**、牛**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原告自愿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秦相州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5109元,减半收取7554.5元,由原告秦相州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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