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新**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郑**售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郑**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百二十五元,减半收取六十二元五角,由原告郑**售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王**与河南华**限公司、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渠水丽与被上诉人潘**,原审第三人能刘*、段永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许**与毛**、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牛**与秦相州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焦作市**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李**诉被告汤阴县**有限公司、岳**、王**、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石某某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胡**、胡**、胡民领与王*、王*占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胡**与王*王立占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