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诉被告汤阴县**有限公司、岳**、王**、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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