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李**诉被告汤阴县**有限公司、岳**、王**、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诉被告汤阴县**有限公司、岳**、王**、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