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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刘**、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诉被告刘**、杨**、太平**限公司濮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刘**、杨**、太平**限公司濮阳分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预交298元,应退273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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