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陈*荣诉被告刘**、杨**、太平**限公司濮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荣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刘**、杨**、太平**限公司濮阳分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预交511元,应退486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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