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许昌**管理中心因与被上诉人张*、原审被告许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一案,许昌**管理中心不服魏都区人民法院(2014)魏**初字第5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组成合议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许昌**管理中心的委托代理人董**、黄*、被上诉人张*的委托代理人罗**、原审被告许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委托代理人段*、李*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魏都区人民法院(2014)魏**初字第53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魏都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271元退回上诉人许昌**管理中心。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