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郑**、许昌**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禹州市人民法院(2015)禹民一初字第24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2015年11月12日,禹**民法院向上诉人郑**、许昌**限公司送达了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通知其在2015年11月24日之前预交上诉费。经审查核实,上诉人郑**、许昌**限公司至今没有缴纳上诉费,也没有向本院提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上诉费的申请以及符合缓、减、免上诉费的相关证据材料。本院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和《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郑**、许昌**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