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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马**、李*龙犯抢劫、抢夺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鄢陵县人民检察院以鄢检未检刑诉(2015)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李*龙犯抢劫、抢夺罪,于2015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鄢陵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代理检察员苏*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刘**、被告人马**、被告人李*龙及其辩护人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一)抢劫罪

2015年5月28日19时许,被告人马**、李*龙经事前预谋后,由被告人马**驾驶电动车载着被告人李*龙,在鄢陵县十字街,见被害人张**骑电车带着其女儿,手提包挎在左胳膊上,便尾随其后。当尾随至安陵镇西南巷时,二被告人将驾驶电动车行驶中的被害人张**挎在左胳膊上的手提包抢走,致被害人张**及其女儿赵**被拽倒摔伤。包内装有近100元现金、一部OPPO手机(价值773元)、一张身份证及数张银行卡。经法医鉴定,张**所受的损伤为轻伤二级;赵**所受的损伤为轻微伤。案发后OPPO手机已追退。

案发后,被告人李*龙家属赔偿张**经济损失20000元,已征得被害人的谅解。

(二)抢夺罪

2015年5月11日19时许,经事前预谋后,被告人马*远驾驶电动车载着被告人李*龙,在县城开发区人民路二人尾随骑电车的被害人刘**,至中英文学校门前时,趁被害人不备,李*龙将其挎包夺走。包内装有现金70余元、充电宝一个(价值67元)、白色华为手机一部(价值625元)、黑色酷派手机一部(价值220元)。案发后酷派手机已追退。

本院在审理期间,被告人马**、李*龙近亲属分别退赔刘**经济损失3000元、2000元。

2015年5月份的一天下午16时许,经事前预谋,被告人马*远驾驶电动车载着被告人李*龙,在鄢**设银行北侧的东西路上,二人尾随骑电车由西向东行驶的被害人许*至文明路附近时,趁被害人许*不备,李*龙将其皮包夺走,包内装有现金580元、小米手机一部(价值401元)。案发后小米手机已追退。

案发后,被告人李*龙家属赔偿许*经济损失580元,已征得被害人的谅解。

2015年6月15日,公安机关在被告人李*龙的协助下将被告人马*远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马**、李*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张**、刘**、许*陈述、证人左*、刘*洋证言、鄢陵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价格鉴证结论书、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回收手机凭证、图片、户籍证明、情况说明、社会调查报告、收款条、谅解书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李**驾驶车辆强行夺取他人财物时明知会造成他人伤亡的后果,仍然强行夺取并放任造成财物持有人轻伤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马**、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人不备夺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被告人马**、李**一人犯二罪,应当数罪并罚。检察院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的辩护人辩护认为二被告人在实施抢夺张**时,对于受害人轻伤以上的后果完全没有预料到,该条不应定抢劫罪,应定抢夺罪的辩护意见与当庭查明的事实不符,与法相悖,不予采纳。被告人马**、李**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马**及其家属能够退赔部分被害人经济损失,征得部分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李**协助抓获同案犯,有立功表现,且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系未成年人,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李**及其家属积极退赔全部赃款,并赔偿被害人全部积极损失,已征得被害人的谅解,均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二、四款、第十七条一、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以及最**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马*远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罚金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一日。即自2015年6月15日起至2018年9月14日止)。

二、被告人李*龙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犯抢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罚金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一日。即自2015年6月15日起至2016年8月1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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