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与禹州市**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禹**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涵**司”)因与被上诉人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禹州市人民法院(2015)禹民一初字第21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禹**土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被上诉人李**的委托代理人周**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原告诉称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5月15日,涵**司法定代表人李**以涵**司名义向李**借款950000元,口头约定月息3分,并于当日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借条,今借到李**人民币玖拾五万元整(950000),涵*商砼李**,2014年5月15日”。李**通过其女李**户汇给涵**司法定代表人李**个人帐户921500元,李**扣除当月利息28500元,涵**司实际借李**款921500元。后涵**司支付李**至2014年9月15日共三个月利息。2015年5月5日李**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涵**司偿还借款950000元及从2014年9月16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四倍计算到还款之日止。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涵**司向李**借款921500元未还,李**要求涵**司偿还借款921500元的请求,该院予以支持。双方对利息虽无书面约定,但根据涵**司在借款时扣息和涵**司按月付款记录及双方录音资料等证据,可以确定双方对月利息3分有约定。李**主张从2014年9月16日起按银行贷款利率四倍计算支付利息的诉求,不违背法律规定,该院予以支持。涵**司辩称与李**之间不存在借款关系,本案借款系李**个人行为,与涵**司无关的辩由,与该院查明的事实不符,且涵**司法定代表人李**在借据上明确书写涵*商砼,故李**的行为应为职务行为,对涵**司的辩称,该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禹州市涵*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该判决生效后起十日内偿还李**借款9215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9月16日起按中**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还款之日止)。本案受理费15060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共计20060元,由禹州市涵*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如果未按该判决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上诉人诉称

涵**司上诉称:一、一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借款实为李**的个人行为,与上诉人涵**司无关。被上诉人一审时候提供的借条没有涵**司的印章,并且被上诉人是将款项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给李**的个人账户。二、一审判定本案借款本金为921500元,但李**个人已经还款87000元,故借款本金剩余金额应为836000元。综上所述,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为驳回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辩称

李**答辩称:一、本案李**的借款行为是公司职务行为,不是个人行为。上**宇公司是由李**及其女儿出资组建的家庭式企业,李**任法定代表人。李**向其借款时称该笔借款是用于归还涵**司到期银行贷款。李**借条落款”涵宇商砼”和其与李*之间录音资料中”公司资金紧张,月息三分”等能够证明借款人是上诉人,借款用于上诉人。二、28500元是950000元本金月息三分一个月的利息。打钱的第一个月直接扣除了当月的利息,85500元是上诉人还款三个月的利息,多出的1500元李**说是给李*的感谢费,因此上诉人辩称三次付款87000元归还的是本金不符合常理。综上所述,被上诉人要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认为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理由,本院归纳本案争议焦点为:1、借款行为是公司行为还是李**个人行为。2、上诉人归还的87000元是本金还是利息。

二审中双方无新证据提供。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认定一致。

本院认为:关于借款行为的主体问题,虽然借条上没有涵**司的印章,但是从被上诉人李**一审提供的电话录音、证人证言等证据可以看出,李**的借款用途及还款来源均与涵**司有关联,因此本案的借款是李**代表涵**司进行的职务行为,上诉人涵**司应当承担还款责任。关于归还的87000元是本金还是利息问题,从借款时扣息和涵**司的付款记录上看,双方对月利息3分有约定,而且电话录音中李**女儿李*提到公司约定3分利息时,上诉人没有予以否认。综上所述,上诉人涵**司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5060元由上诉人禹**土有限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