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2014)新民二初字第24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8日向被执行人张**、王**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5年8月10日前履行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张**、王**所有的,位于新蔡县涧头乡新杨路西段路南房屋一套及院落(房屋所有权证号为2009000001,第一幢为三层砖混结构营宿房,面积为466.47平方米;第二幢为一层砖混结构厨房,面积为40.25平方米;第三幢为一层砖木结构旁房,面积为93.72平方米。)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查封被执行人张**、王**所有的,位于新蔡县涧头乡新杨路西段路南房屋一套及院落(房屋所有权证号为2009000001,第一幢为三层砖混结构营宿房,面积为466.47平方米;第二幢为一层砖混结构厨房,面积为40.25平方米;第三幢为一层砖木结构旁房,面积为93.72平方米。)。

二、被执行人张**、王**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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