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任**因与被上诉人袁*,原审被告王**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5)金**初字第60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任**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任**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任**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2045元,减半收取6022.5元,由上诉人任**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