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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王**与被上诉人于振锋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与被上诉人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王**于2015年5月22日向河南**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解除王**、于**双方于2015年1月20日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于**向王**支付青苗补偿款70000元;诉讼费用由于**承担。河南**民法院于2015年8月25日作出(2015)新民初字第2144号民事判决。上诉人王**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在审理本案的过程中,上诉人王**于2016年3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已的诉讼权利,上诉人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王**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王**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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