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天宏钢**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许昌**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上诉人天宏钢**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和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汪**因与获嘉**理中心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徐**与梁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和与许昌**属医院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一案执行裁定书
上诉人**有限公司诉被上诉人许*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河南**限公司诉被告许昌**限公司、第三人许昌市魏都区鸿福楼民族饭庄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许昌**管理中心、许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张*玲诉被告边秀珍、张**、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被告人马**、李*龙犯抢劫、抢夺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周**、刘*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