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与被告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原告杨**所提供的被告张**住址不准确,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杨**对被告张**的起诉。
原告杨**预交案件受理费225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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