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苗小增诉被告刘**、开封**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苗小增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苗小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1元由原告苗小增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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