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魏*姣诉被告河南新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魏*姣于2016年4月11日以其与河南新郑**有限公司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魏**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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