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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甲与马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甲诉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张**,被告马某某及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告于2000年12月参军入伍,××××年××月经人介绍认识被告,结婚之前双方沟通较少,也没有共同语言。××××年××月××日,二人在贵州省兴义市民政局进行了结婚登记,结婚比较仓促,属于父母包办婚姻,结婚之后感情一直不好。××××年××月××日,二人生育一女王某乙。婚后由于双方性格不和,自2011年12月开始,被告在原告回家探亲期间,多次向原告提出离婚。后通过别人告知,被告自2011年开始,在原告服役期间,经常在外与他人开房。现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女王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原告所述被告经常在外与他人开房不是事实;双方婚后感情很好,虽然偶尔吵架,但并未影响夫妻感情,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7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双方在贵州省兴义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年××月××日,二人生育一女王*乙。原告王*甲目前尚在部队服役,因被告马某某未随军生活,二人长期异地分居。2016年2月,原告以双方夫妻感情破裂,诉至法院要求离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相识,现已结婚多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生育一女,二人之间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原告诉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但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在今后的生活中,如果双方能够互相理解、信任、互谅互让,多加强沟通,原、被告双方完全能够继续生活。希望原、被告双方能各自反思,珍惜夫妻情谊,努力改善夫妻关系,维系家庭和睦。综上,原告请求离婚的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王*甲与被告马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三百元,由原告王*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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